(1).依教育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台(85)審字第八五 0八八五七九號函復私立中國文化大學,該校聘任大陸人士劉0先生送審副教授資格案,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軍公教人員…..」。劉君未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以上,不得聘任為教師,欠難受理其教師資格送審。
(2).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業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其中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師、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業放寬上述需設籍滿十年之限制。
(3).爰上開不得聘任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專任教師,並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函釋,業於93.10.27於教育部93年度教師資格審查實務研討會正式提案應重新檢討,俾利大學得延攬優秀大陸人士擔任專任教師,以助益教學。
(4).上開研討會教育部答覆意見為:
a.倘該名大陸人士已獲第三國國籍持第三國護照,則按一般外籍人士聘任規定辦理。
b.倘該名大陸人士未獲第三國國籍,最高學歷又為大陸學歷,事涉大陸學歷採認問題,以大陸學歷採認仍在研議中,故目前暫無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