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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人事室

編制內教師

申請留職停薪(含延長)

申請留職停薪原因

一、育嬰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二、侍親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得申請留職停薪,各機關可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並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四、進修

五、其他

相關法規
  1.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2. 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要點
申請流程

申請人提出申請(留職停薪申請表)
→系(科、所、室、中心、學位學程)務會議
→人事室
→行政程序核准
→函復申請人

※有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外之申請案,應經系(科、所、室、中心、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

所需證明文件 育嬰申請案 其他留職停薪申請案
  1. 留職停薪申請表
  2.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如戶口名簿影本等)
  1. 留職停薪申請表
  2. 相關證明文件(如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或奉准之公文影本等)
  3. 系(科、所、室、中心、學位學程)務會議紀錄
承辦單位/聯絡電話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33665943

 

 

申請回職復薪

規定
  1.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即申請復職。
  2. 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之學校申請復職 或延長留職停薪。
  3. 留職停薪人員逾期未申請復職或未依限復職報到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 聘。教師留職停薪進修研究後未履行與留職停薪相同時間之服務義務者,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類別 申請流程 承辦單位/聯絡電話
留職停薪到期申請復職 申請人填具「復職報到單」→單位主管→人事室→陳核 人事室任免組(第1組)/33665935~36、38(借調)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33665943
(除借調外之申請案)
留職停薪原因消滅,申請提早復職 申請人填具「提前復職申請表」→單位主管→一級單位→人事室→依行政程序核准→函復申請人
復職報到
  1. 出國講學、進修或研究:復職同仁填具「教職員回國通知單」 →單位主管→人事室(請於回國五日內填造本通知單,併附研究期間蓋有入出境日期戳記之護照影本一份或搭機證明,送人事室,俾便確認實際回國日期並通知相關單位。)
  2. 其他原因:復職同仁填具「復職報到單」 →單位主管→人事室(請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填具本通知單向人事室申請復職,俾便通知相關單位。)

 

 

個人相關權益

1.人事室

類別 申請流程 承辦單位/聯絡電話
借調 依借調辦法,視借調單位情形逐案辦理。

(教師借調留職停薪期間相關權益彙整表)

人事室任免組(第1組)/ 33665935~8
醫學院人事組/23562205
社科院人事組/23519641轉260
兼任主管職務休假年資計算 *兼任編制內主管職務之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不列入休假年資之計算。
*未兼編制內主管職務之教師:無休假。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 33665942
講學、研究、進修
  1. 復職後,在本校連續服務滿2年以上始得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2. 教師於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期滿返國後,應立即返校履行服務義務。其返校繼續服務之期間,以帶職帶薪期間之兩倍、留職停薪期間之相同時間計算之。
  3. 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賠償相等於帶職帶薪期間所給予之補助及所領之薪給總額,或留職停薪期間校方所支應之代課鐘點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中途離職者,按比例賠償。
  4. 教師在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內,不得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5. 曾經借調他機關之教師,無論借調期間有無返校義務授課,均須於歸建後,服務滿1年以上,始得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33665943
教授休假研究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予計算。
*但經本校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構)服務累計未逾4年,並返校義務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得予折半併計服務年資,其超過之部分,應予扣除。。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33665943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不予採計辦理獎勵。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33665943
退撫基金 
退休年資採計
  1.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條第4項規定,教職員自106年8月11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 得選擇按月並全額負擔,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並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同時填具本選擇書一式 2 份。 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2. 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權益:選擇按月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併計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至於選擇暫予停止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併計上述年資,日後亦不得要求補繳該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
  3. 「借調」留職停薪採計退休年資規定:
    1. 借調擔任國策顧問、立法委員及擔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或僱用之職務者,不得併計退休年資。
    2. 借調擔任政務人員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相關規定略以,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 得以政務人員轉任前原任職務最後在職等級(階)或工資,繼續參加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資遣及撫卹制度,不受原適(準)用退休(職、伍)法令所定屆齡退休年齡之限制。 並由政務人員與其服務機關依轉任前原適(準)用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及撫卹制度,按撥繳時法令規定之撥繳費率及撥繳比率,共同負擔。
    3. 借調行政機關擔任事務官,依銓敘部91年7月4日部銓二字第0912160801號令規定,應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並由借調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規定辦理派代並送銓敘部辦理銓敘審定, 故於借調期間,應於借調機關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
    4. 借調擔任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且未參加離職儲金者,俟其回任教職時,得購買年資,一次補繳留職停薪期間退撫基金費用,始得併計退休年資,其中政府負擔部分, 由借調機關協調原服務機關辦理。
    5. 借調公營事業機構,該段年資如未領取退離給與,得依規定,由借調人員申請補繳該段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並全額負擔,始得併計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6. 借調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財團法人等單位任職,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 由借調人員全額負擔一次補繳後,始得併計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7. 借調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則由該借調機關學校按月自薪資中扣繳退撫基金者,於借調期滿返校復職依法退休時,可採計為退休年資。
    8. 公立學校教師應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介聘,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配合國策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各機關應予留職停薪)辦理留職停薪者, 其於回職復薪時,該段年資如未領取離職儲金,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師退休年資。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
33665955(教職員退撫)、33665954(教職員退撫基金)
補助

生活津貼(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育嬰申請案:得申請結婚、生育、喪葬、子女教育補助
*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自99年12月22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非育嬰申請案:停止申請
*除因育嬰、侍親、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依親而留職停薪者(不含進修、借調),其親屬死亡得發給葬喪補助、服兵役留職停薪者仍得核予各項補助,其他原因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均不發給生活津貼補助費。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33665954
年終獎金
  1. 留職停薪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發年終奬金。
  2. 借調至公職機關學校者,年終奬金由該機關核發。
  3. 借調私人機構者,由本校核發借調前該年在職月數年終奬金。
  4. 借調人員於年度中歸建者,由本校核發年終奬金。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33665956

 

1.1保險(公保)

類別 申請流程 承辦單位/聯絡電話
育嬰申請案 可選擇續保或退保。

*選擇「續保」者:
  1. 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津貼4項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2. 公保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選擇「退保」者:
停止繳納保費,留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如發生殘廢、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津貼4項保險事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33665954
非育嬰申請案
  1. 「侍親、研究、進修」留職停薪:可選擇續保或退保(續保者須全額自付保費)
  2. 「借調」留職停薪:依借調機關不同,選擇續保或退保(續保者須全額自付保費)
  3. 「服兵役」留職停薪: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其應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

*選擇「續保」者:
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如發生殘廢、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選擇「退保」者:
停止繳納保費,留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如發生殘廢、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1.2保險(健保)

類別 申請流程 承辦單位/聯絡電話
育嬰申請案 可選擇繼續參加、轉出或停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始可選擇停保)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33665952
非育嬰申請案
  1. 「侍親、研究、進修」留職停薪:可選擇繼續參加、轉出或停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始可選擇停保)。
  2. 「借調」留職停薪:本校辦理轉出,至借調單位辦理加保。
  3. 「服兵役」留職停薪:本校辦理轉出,至軍中加保。

 

2.總務處

類別 申請流程 承辦單位/聯絡電話
  1. 輔購住宅貸款
  2. 單身宿舍、短期歸國學人宿舍
  3. 有眷宿舍
  4. 研究計畫辦公室
請參閱該承辦業務組各相關規定 總務處保管組/33663425~35
停車業務 請參閱該承辦業務組各相關規定 總務處事務組/33662234~7

 

3.圖書館

類別 申請流程 承辦單位/聯絡電話
閱覽、借書、自習室、討論室、代借代印服務、電子資源校外連線、研究小間 比照現職人員 圖書館閱覽組/33662353

 

4.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

類別 申請流程 承辦單位/聯絡電話
  1. 網際網路服務帳號、電子郵件、個人網頁
  2. 全校版權軟體、軟體銀行
  3. 台大ADSL服務、校園無線網路
  4. 台大校園虛擬私有網路服務(VPN)
請參閱該中心各相關規定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33665000

 

5.研發處

類別 申請流程 承辦單位/聯絡電話
建教合作計畫 應向相關單位辦理中止計畫相關事宜 研發處/33663262~9

 

 

服務單位應注意事項

項目 內容 承辦單位/聯絡電話
主管人員留職停薪 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先調任非主管職務。 人事室任免組(第1組)/33665932
進用身心障礙人數比例 未參加公保人數不納入計算比例。 人事室任免組(第1組)/33665937

 

備註:

  1. 留職停薪相關表單請至人事室網頁/常用表單/各業務承辦組下載參閱。
  2. 其他單位之相關權益請以該單位網站資訊為準,本頁面資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