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辦單位: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三組)、醫學院及公衛學院校區醫學院人事組
二、承 辦 人:段生笙、醫學院人事組 謝佳伶
三、聯絡電話:3366-5951、醫學院人事組23123456-88135
四、適用對象:本校編制內職員(教育人員、技工、工友、約僱人員比照本辦法)
五、申辦時間:自得申請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六、依據法令: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法規11》
七、注意事項: (一)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 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二)公務人員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重大過失情事者,減發百分之三十;其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核定權責機關學校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三)危險職務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於使用器具操作、製作、修繕,或從事災害搶救、交通運輸、傳染病防治等存有較高傷亡或染病風險工作,且 依通常客觀之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 傷、失能、死亡之危險者 (四)失能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八、慰問金發給標準、應備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