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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人事室

校聘人員

當要結婚時

1.婚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聯絡電話
婚假8日。請假得以時計。 附戶籍登入結婚證明 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2.配偶參加健保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聯絡電話
  1. 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2. 外籍眷屬加保須居留滿6個月始可加保。
  1. 填妥「臺灣大學員工健保眷屬轉入轉出申請書」1份。
  2. 戶口名簿影本1份;外籍眷屬加保者,須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人事室綜合業務組(第4組)/分機69941~43 
醫學院研發分處/2312356轉288016

 

當懷孕及嬰兒出生的時候

1.產前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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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懷孕者給產前假7日。
  2. 應於分娩前請畢,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
第1次申請產前假應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是媽媽手冊之封面影本及內頁醫師註記之預產期,嗣後再申請者,得毋須檢證。 事實發生時辦理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2.娩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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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分娩前後給娩假8週,應1次請畢(含例假日),惟在本校連續服務未滿六個月者,停止工作期間酬金減半發給。
  1.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2. 請產假之校聘人員如擬於分娩前申請,請簽准後辦理。
事實發生時辦理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3.陪產檢及陪產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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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給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
  2. 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妊娠期間為之;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含例假日)內為之。
陪產檢:孕婦健康手冊影本;陪產:出生證明影本 事實發生時辦理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4.流產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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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懷孕3個月以上者,4週。
  2. 懷孕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1週。
  3. 懷孕未滿2個月者,5日。
  4. 流產假應1次請畢(含例假日)。
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妊娠幾週) 事實發生時辦理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5.新生兒參加健保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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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夫妻如均以本人身分要保時,請擇保費較低之夫妻一方投保。
  2. 國內出生者出生當日加保;國外出生須入籍滿6個月加保;外國人除父母適用外專法者以外,餘須居留證滿6個月加保。
  3. 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
  1. 填妥「臺灣大學員工健保眷屬轉入轉出申請書」1份。
  2. 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外籍人士須檢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人事室綜合業務組(第4組)/分機69941~43 
醫學院研發分處/2312356轉288016

6.1育嬰留職停薪(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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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留職停薪

  1.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2.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
  3. 奉准留職停薪之校聘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20日內,或留職停薪事由消失之日起20日內向本校申請復職,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4. 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5.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6.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核、休假、強制休假補助費(國民旅遊卡)、退休、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請參看人事室首頁 留職停薪人員權益專區

育嬰留職停薪表件

育嬰留職停薪

  1. 填妥留職停薪申請表1份。
  2. 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等)

復職

  1. 本校校聘人員復職申請表
  2. 校聘人員復職報到作業單。
  3. 勞工保險復職通知書
符合申請要件時,視實際需要及情形辦理。 人事室行政人力組(第5組)/分機69940、69944

6.2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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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 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1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3. 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發給1人為限。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表件

  1. 填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如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不需另行檢附)。
  3.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人事綜合業務組(第4組)/分機69941~43 (勞健保)

6.3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勞健保續保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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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勞健保續保

  1. 勞保續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仍由雇主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2. 健保續保
    被保險人選擇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保險費按原投保金額等級計算。保險費繳款單由健保局直接寄發被保險人繳納,得遞延3年繳納。

勞健保續保表件(以下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1.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報表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僅辦理延長續保用)
  人事綜合業務組(第4組)/分機69941~43 (勞健保)

 

當親人過世時

1.喪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聯絡電話
  1. 父母、配偶、養父母、繼父母死亡者:8日。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者:6日。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3日。
  4.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本人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 請假得以時計。
訃聞 事實發生時辦理(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人事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2.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聯絡電話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2. 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
  1. 填妥「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1份。
  2. 檢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 檢附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亡者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人事綜合業務組(第4組)/分機69941~43 (勞健保)

3.眷屬健保退保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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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死亡或失蹤滿6個月即喪失投保資格
  1. 填妥「臺灣大學員工健保眷屬轉入轉出申請書」1份。
  2. 檢附死亡證明文件。
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人事綜合業務組(第4組)/分機699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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