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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人事室

編制內教職員

當要結婚時

1.婚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聯絡電話
  1. 婚假14日,請假得以時計。
  2. 連續請假10個工作日(含)以上主管職務加給不發。
附戶籍登入結婚證明 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2.結婚補助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聯絡電話
  1. 補助2個月薪俸額(本俸)。
  2.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3.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1. 國立臺灣大學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系統輸入申請資料後列印申請表1份。
  2. 已辦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1份。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有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10年為限。)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分機65954
醫學院人事組/23123456轉88135

3.配偶參加健保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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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2. 外籍眷屬加保須居留滿四個月始可加保。
  1. 填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1份。
  2. 戶口名簿影本1份;外籍眷屬加保者,須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分機65952 
醫學院人事組/2312356轉88135

 

當嬰兒出生的時候

1.產前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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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懷孕者給產前假8日。
  2. 應於分娩前請畢,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
第1次申請產前假應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是媽媽手冊之封面影本及內頁醫師註記之預產期,嗣後再申請者,得毋須檢證。 事實發生時辦理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2.娩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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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娩假42日,應1次請畢(可扣除例假日)。
  2. 連續請假10個工作日(含)以上主管職務加給不發。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事實發生時辦理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3.陪產檢及陪產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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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得以時計。
  2. 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陪產檢:孕婦健康手冊影本;陪產:出生證明影本。 事實發生時辦理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4.流產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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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懷孕滿20週以上者,42日。
  2. 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者,21日。
  3. 懷孕未滿12週者,14日。
  4. 流產假應1次請畢。
  5. 連續請假10個工作日(含)以上主管職務加給不發。
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妊娠幾週) 事實發生時辦理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5.生育補助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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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助2個月薪俸額(本俸)。
  2. 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1. 國立臺灣大學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系統輸入申請資料後列印申請表1份。
  2. 出生證明書影本。
  3. 已辦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有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10年為限。)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分機65954
醫學院人事組/2312356轉88135

6.新生兒參加健保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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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夫妻如均以本人身分要保時,請擇保費較低之夫妻一方投保。
  2. 國內出生者出生當日加保;國外出生則須入籍滿4個月加保;外國人士須居留證滿4個月加保。
  3. 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
  1.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1份。
  2. 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外籍人士須檢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3. 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1份。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分機65952 
醫學院人事組/2312356轉88135

7.育嬰留職停薪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聯絡電話
  1. 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留職停薪期間,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
  2. 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3.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績(核)、休假、強制休假補助費(國民旅遊卡)、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請參看人事室首頁留職停薪人員權益專區(教師職員)。
  4. 留職停薪期間無法併計休假及退休年資。
  1. 留職停薪申請表(教師職員)1份
  2.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等)
  3. 配偶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證明文件(如證明書或切結書等
  人事室行政人力組(第5組)/分機65937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3

8.育嬰津貼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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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領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 子女滿3足歲以前。
    3. 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2.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1. 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1份。
  2.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戶籍謄本亦可)。
  3.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育嬰留職停薪時辦理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分機65954 
醫學院人事組/2312356轉88135

9.育嬰留職停薪健保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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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選擇續保、停保、轉出
  1. 續保由本校申報健保局核准後,由健保局開立繳費通知,保費可延緩三年繳納。
  2. 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得選擇停保,停保期間免繳保費。
  3. 轉出者請持本校轉出表辦理依附其他眷屬加保。
  1. 續保: 
    (1)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全民健康保險選擇轉出繼續參加或停保申請書1份。 
    (2)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1份。 
    (3)育嬰之兒童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
  2. 停保: 
    (1)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全民健康保險選擇轉出繼續參加或停保申請書1份。 
    (2)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停保、復保申報表1份
  3. 轉出: 
    (1)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全民健康保險選擇轉出繼續參加或停保申請書1份。
    (2)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1份。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分機65952 
醫學院人事組/2312356轉88135

 

當親人過世時

1.眷屬喪葬補助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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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父母或配偶死亡(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5個月薪俸額。
  2. 子女死亡:3個月薪俸額。
  3. (外)祖父母死亡,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補助5個月薪俸額。
  1. 國立臺灣大學婚喪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系統輸入申請資料後列印申請表1份。
  2. 死亡證明書影本及已辦理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各1份或已辦理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1份。
  3.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有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10年為限。)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分機65954 
醫學院人事組/2312356轉88135

2.眷屬喪葬補助津貼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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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薪俸額。
  2. 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2個月薪俸額。
  3. 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死亡:1個月薪俸額。
  4.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保險人時,應於請領前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1. 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及收據(選擇入帳者免付收據,但須附存摺封面影本) 。
  2. 死亡證明文件。
  3. 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4. 被保險人戶籍謄本(須為眷屬死亡日後申請)。
眷屬死亡日起10年內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分機65954 
醫學院人事組/2312356轉88135  

3.急難救助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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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視申請人需要辦理)
  1. 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每一員工最高貸款新臺幣五十萬元。
  2. 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項目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3. 還款期間:最長分6年(72期),平均償還本息。
  4. 利息負擔: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0.025厘計算機動調整。
  1.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1式3份。
  2. 死亡證明文件。
事實發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分機65951 
醫學院人事組/2312356轉88135

4.喪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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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父母、配偶死亡者:15日。
  2.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10日。
  3.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5日。
  4.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 請假得以時計。
  6. 連續請假10個工作日(含)以上主管職務加給不發。
訃聞 事實發生時辦理(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5.眷屬健保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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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死亡或失蹤滿6個月即喪失投保資格
  1.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1份。
  2. 死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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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人事組/2312356轉88135

 

當子女上學時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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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不含研究所)、小學以上學校肄業之正式生(即有學籍者)
  2.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3. 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4.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5.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6.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7. 留職停薪人員不可申請。惟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得申請,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1. 國立臺灣大學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系統輸入申請資料後列印申請表1份。
  2. 國、中小:免繳驗收據;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須載明學雜費明細),如係繳交影本或線上列印文件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附原繳費通知單(子女就讀本校者無須繳驗證件,由系統直接查核學籍暨繳費資料)。
  3. 於本校第1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註冊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有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10年為限。)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分機6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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